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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加工贸易放弃货物操作规程

大关加发[2001]8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中的放弃货物包括加工贸易项下的余料、半成品、成品、副次品及边角废料等。

  第三条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需在手册有效期内向海关提交放弃货物书面申请、《放弃声明》、《移交放弃货物、物品清单》及加工贸易手册等,《移交放弃货物、物品清单》上需列明放弃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

  第四条核销部门对企业所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放弃货物下厂实地核查。对符合海关规定的,在企业的《放弃声明》和《移交放弃货物、物品清单》上签批意见。

  第五条核销部门作好台帐记录,整理相关资料报送科长、处(关)长签批。

  第六条核销部门将经签批的企业《放弃声明》和《移交放弃货物、物品清单》等资料移交调查部门,在对货物进行现场清点后,由核销部门、调查部门及企业经办人在《海关扣留凭单》上签字确认,同时将放弃货物移交调查部门。

  第七条核销部门凭企业的《放弃声明》和经调查部门签收的《移交放弃货物、物品清单》复印件及其他单据办理核销手续。

  第八条对于无使用价值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企业需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第九条本操作规程自二○○一年六月二十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操作规程由大连海关保税处负责解释,凡其中与总署与有关规定不符者,从总署规定。

[来源:中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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