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百科政策法规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有关规章和文件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适用的规章很多,有的规章仅适用于铁路部门,有的规章对铁路、发货人、收货人都适用。这里仅将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均必须遵守的规章和文件概述如下: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

  这是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各国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在办理铁路货物联运时都必须遵守的基本文件。《国际货协》对运输合同的缔结,运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铁路的责任,发货人、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均作了规定。

  二、《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简称《统一货价》)

  它规定了参加《统一货价》的铁路,按照《国际货协》的条件,利用铁路运送过境货物时,规定了办理货物运送的手续、过境运送费用的计算、货物品名分等表、过境里程表和货物运费计算表等内容,对铁路和发货人与收货人都适用。

  《统一货价》过去是从属于《国际货协》的。由于东欧地区在80年代未至90年代初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91年6月27日保加利亚、中国、朝鲜、蒙古、罗马尼亚和前苏联的铁路部门在波兰华沙签订了《关于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的协约》,该协约规定了《统一货价》不再从属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而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新的《统一货价》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它是在原来的《统一货价》的基础上修改补充而成的,其费率原以卢布、现以瑞士法郎计价。中国铁路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上述新规定。

  三、《国境铁路协定》和《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

  《国境铁路协定》是由相邻国家签订的,它规定了办理联运货物交接的国境站、车站及货物交接条件和方法、交接列车和机车运行办法及服务方法等内容。根据国境协定的规定,两个相邻国家铁路定期召开国境铁路会议,对执行协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签订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其主要内容为双方铁路之间关于行车组织、旅客运送、货物运送、车辆交接以及其它有关问题。我国与前苏联、蒙古、朝鲜、越南各铁路均分别签订有国境铁路协定和议定书。

  四、《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简称国内价规)

  它是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国内段货物运送费用计算和核收的依据。

  五、中、朝、蒙、前苏联四国的铁路、贸易部门及铁组委员会代表参加的四方联运会议。

  会议的任务主要是检查上年度计划完成的情况;商定当年的货运计划,进出口及过境年度运输计划以及完成当年计划的措施。

首页新闻/百科政策法规

手机海运网-http://56558.net

客服电话:4001858997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