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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税委会[2009]7号
【发布日期】2009-06-24
【实施日期】2009-07-01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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