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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10]57号
【发布日期】2010-06-22
【实施日期】2010-07-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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