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获悉:早前,一艘集装箱船在晴朗天气、轻微海况的夜间与一艘小型杂货船相撞,碰撞发生后小型货船立即沉没,造成三名船员死亡。
当时事发前约两小时,该集装箱船离港后卸下引航员,驶离航道,正加速至其正常航速24节。事发时船长与三副均在驾驶台值班。
该货轮当时正沿海岸航行,载有钢铁货物。事发时,驾驶台由船长和一名船员值守,二人均失踪,推定已遇难。
事故发生在港口船舶交通服务系统的监控范围内,因此两艘船舶的航迹均被记录并用于本次调查。碰撞前,集装箱船航向为149ºT(正快速转向180ºT以避让),航速约20节。货轮则保持约229ºT航向,以8节左右航速航行直至碰撞发生。
作为让路船舶的货轮,在交叉航行情况下未能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15条规定,即避让集装箱船。
作为保持航向船舶的集装箱船,似乎未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8条规定,即应及早采取减速、停车或倒车等措施以避免碰撞。
经查,疲劳、酒精及药物均未对本次事故产生影响。船长和航行官员应始终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当可能出现近距离接触或碰撞风险时,应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采取早期避碰措施。